良田镇商会为促进社会互助风气,并激会员工仁爱精神,使社会上急待济援的同胞,能获得精神慰籍与物质救助,特设置慈善处,并订定办法。
慈善处资金物资的来源:
由分管副会长提议、倡导广大会员自愿筹捐。
举办义捐义卖活动等获得的现金或实物收入。
慈善资源的保管:
现金由秘书处备案将款提交慈善处,存入慈善专用帐户。
实物由各慈善处交秘书处备案入库。
三、基金的运用:
1.济授对象及其条件:
(1)孤寡老幼、身世怜悯、无以维生者。
(2)遭受天灾人祸,短期内无法维生者。
(3)社会舆论呼吁救助者。
(4)其他可值济援者。
四、施济原则:
(1)为贯彻默默行善的美德,施济时不得以个人名义,应以良田镇商会名义。
(2)为避免受施者对本基金的长期依赖,故救济对象应逐月更换。 (3)来函、来电或登门来募者,当面或推荐者一律不予考虑,对事后须经调查才予考虑。
五、方式:
(1)凡商会同仁皆可就各人接触环境范围内合于条件的救济对象,将事实签请慈善处核后发动募捐(以自由捐献为原则)。
(2)各单位将捐献人员造成名册,并注明捐献金额寄送人事部,转呈分管副会长核准后,由慈善处内拨付与“捐献总额”相等的金额,一并捐助。
(3)为贯彻本慈善的雷锋精神,确保其运用得当,各单位选定的济助对象必要时监事处可进行调查。
(4)当月份经捐助后还有余额时,应将当月份余额并入下月份慈善总额内。
(5)每月的捐助金额,以不超过当月份的慈善总额为原则,但若有前月的累积余额,得酌情拨补。
(6)本慈善处不得擅自移作其他用途。
(7)各单位对本办法各项工作的执行,纯属义务性质,不得藉口要求任何报酬。
(8)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,其修订由秘书处呈会长核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