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良 田 商 会


良田镇商会财务管理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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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加强良田镇商会的财务管理,保障良田镇商会(以下简称商会)的正常活动,促进商会健康、可持续发展,根据《良田镇商会章程》及国家有关政策、法规,结合本商会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一章:本商会财务管理坚持量入为出、收支透明、服务会员的原则,接受监事会的监督,年终接受主管部门的审计。

第二章:本商会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,多渠道开辟资金来源,增加经费收入,保障商会正常运转。

第三章:经费收入来源

1、会员费收入。

2、接受国内外团体、单位、个人的捐赠和资助。

3、政府部门和其它部门、单位的经费补助。

4、政府和其它有关部门委托本商会承担某项事务所拨付的专项经费。

5、有偿服务收入。本商会按照章程开展的咨询服务、技术开发、商务考察、出版刊物、举办培训、商务会展等服务项目所取得的合法收入。

6、开展自经营活动的收入。举办各类经济实体所取得的各项收入。

7、其它合法收入。

第四章:本商会在开展重大活动需要会员、社会企事业单位资助时,应贯彻自愿、协商原则。

第五章:所有收入均应汇入(存入)本商会银行账户,严禁帐外循环、设立小金库,不得公款私存。

第六章:商会经费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,用于以下开支:

1、事业活动费。主要用于调查研究、商务考察、信息交流、技术开发、咨询服务、承担委托任务、举办商务会展、培训等。

2、会议费。经批准召开的会员大会(年会)、商会常务会议、会长办公会议、理事会、研讨会、学术会、报告会、工作会、表彰会(含奖励费)

3、办公费。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、通讯、交通、旅差、设备购置维修、办公用品、订购书刊、报纸等项开支。

4、印刷费。出版、发行内刊;编印有关资料、专集、简报、文件等

5、办事机构聘用的专职人员的工资、奖金、津贴、福利补助、社会保险金;在商会中担任领导职务和工作人员的离退休干部、职工的补助费等项开支。

6、本会党支部的活动经费等其它开支。

第七章:办事机构聘用的专职人员的薪酬福利另行制定管理规定,经商会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。

第八章:本商会的财务管理,实行会长负责制,秘书处聘请有上岗资格的兼职会计1人,专职出纳1(可由秘书兼任);专职物质资产管理员1(可由秘书兼任),帐、钱、物要分人管理。要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经费开支的审批制度、物资的收发和领取制度。

第九章:财务工作除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以外,还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审计。定期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,并接受监督。按规定向相关机构报送会计报表。

第十章: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。会计核算方法按现行国家法规执行,并根据设置会计科目。经费开支执行预算制,秘书处要认真编制年度经费收支预算、决算报告,提交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,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。

第十一章:本商会收取费用的票据,开具民政部申领的非税事业性收费收据;属于纳税范围的收费项目,使用税务部门印刷和监制的发票。

第十二章:本商会的银行帐户,不得出租、出借和转让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。

第十三章:开支报销票据,所有开支均应有正规票据,并经经办人签字,按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报销。

第十四章:财会人员工作调动时,必须办妥财务移交手续;经费收入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、侵占或挪用。

第十五章:对违反财经法规或有经济犯罪行为的,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,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惩处。

第十六章现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》,严格现金库存限额、使用范围和发放手续。严禁现金坐支、套取现金。

第十七章:坚持帐钱分管的原则,建立现金日记帐,做到日清月结,帐帐、帐证、帐表、帐实相符。

第十八章:

现金收支除发放工资、福利、劳酬、奖励费、加班费、餐费、津贴费、旅差费和2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外,由各职能处负责人签字确认即可报销。

二万元以下的由会长签字确认后即可,超二万元以上的开支,需由会长上报常委群通过才能执行,其余应通过开户银行办理转帐结算。

现金必须做到收支两条线,不得坐收坐支,不准以白条抵库;

做好支票管理,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,不准套用银行信用谋取私利;

未填用的支票与印鉴须分开保管。

第十九章:建立固定资产购置、登记、领用制度。固定资产包括购置、自制、业务主管部门调拨和国内外捐赠的土地房屋、专用设置、交通工具等均应列入固定资产。

第二十章财会人员职责:

1、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有关规定,对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,保护商会的财产和资金的安全。

2、依据商会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来源编制财务预算,开展经济分析,提供会计核算资料,保证和监督预算的正确执行。

3、认真办理会计事宜,及时、准确、完整的记帐、算帐、结帐,定期向秘书长、会长、理事会、监事会和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报送财务报表。

第二十一章:本制度自良田镇商会第三届一次执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。

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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